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不得编造虚假交易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