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证券账户之间转移利润; 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