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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证券账户之间转移利润;

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