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书;
关于股票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股票资产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简历;
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现有的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
股票投资策略,至少应当说明股票投资的理念、投资目标以及投资组合方向;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