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五章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用评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级人员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分析和评级结论。 第三十七条 评级分析应当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评估过程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债主体基本情况、所处行业、治理结构、业务分析、资本实力、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募集资金投向、偿债保障能… 第三十八条 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级别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发债主体或债券的信用等级等,并简要说明评级对象的风险程度。 第三十九条 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第四十条 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