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五章 信用评级报告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信用评级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级别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发债主体或债券的信用等级等,并简要说明评级对象的风险程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