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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据以确定发债主体及债券信用等级的有关依据的主要变化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

重新确定发债主体和债券的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