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五章 信用评级报告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信用评级报告 第三十九条 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据以确定发债主体及债券信用等级的有关依据的主要变化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 重新确定发债主体和债券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