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分析其发行期内行业走势,现金流、资产流动性对本期债券的影响,以及发债主体出现危机时,采取融资手段偿付债务的意愿、方式和能力。
发行期内短期融资券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行业近期变化、发债主体近期产品结构调整、新项目投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因素,分析发债主体新近发生的股权变动、组织构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员、资产并购和出售等变化,对经营的影响等。
现金流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现金流预测的依据;根据未来两年收入、成本变化及投融资计划,预测未来1至2年的现金流;分析对不利经济环境下,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经济活动现金流的敏感性等。
资产流动性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资产结构、流动资产机构、资产周转情况以及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的变现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