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发债主体评级方法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详尽分析影响发债主体信用评级的风险因素,评定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偿债能力评估包括个体评估和支持评估。 第二十三条 发债主体偿债意愿评估,应当重点考察下列因素: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管理政策,分析其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结合历史记录和业务发展情况,评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建立一般财务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特殊财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可比原则,按照不同行业财务特征和风险状况,建立并调整相关行业财务评估基准,准确反映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发债主体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应当重点考察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债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应当重点考察影响其信用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一般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