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发债主体评级方法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发债主体评级方法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可比原则,按照不同行业财务特征和风险状况,建立并调整相关行业财务评估基准,准确反映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