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上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用外汇资金,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