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用外汇资金,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