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境内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