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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管保险公司托管的外汇资金和证券;

开设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办理外汇资金的汇出、汇入以及相关汇兑手续;

与境外托管代理人共同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受托人的境外投资运作;

发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境外受托人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监督境外托管代理人,确保保险外汇资金被安全托管;

保存保险公司境外运用的外汇资金汇入、汇出、资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定》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协助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检查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