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内控流程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层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产生显著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上,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的相关变化及其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变化的相关决议后,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