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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2年3月1日发布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2003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