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