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以外,对独立董事、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2年3月1日发布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2003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 附件: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