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对其上一级机构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作出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