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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保险机构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有证据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忠实和勤勉义务,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提示重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