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当解除其职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也可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解除其职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