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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或者调整职责分工的决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的决定;

对高级管理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

因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撤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跨地区调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向离任地派出机构报告免职时,同时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