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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任命无效:

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擅自任命的;

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