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