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保险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