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