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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