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