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总精算师违背精算职责,致使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总精算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