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