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八条 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