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