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进行监管谈话。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