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和境外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再保险业务分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和寿险再保险业务,均包括合约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 第四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分为比例再保险业务和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第五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包括原保险合同为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和长期意外险,以共保、修正共保或年度保证续保等方式分保的再保险业务。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通过条款或其他方式作出保险风险缓释或增强安排的,银保监会可以调整该类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 第二章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七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八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第九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第十条 分出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境内分入公司提供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各贷款类型的比例再保险业务分出部分贷款余额、境内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车险和财产险的比… 第一节 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保费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频度及损失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保费可能不足以支付未来的赔款及费用,从而使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二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EX为该类型业务的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 第十四条 非比例财产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394。 第十五条 责任险、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的非比例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254。 第十六条 非比例特殊风险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376。 第二节 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准备金风险,是指由于已发生未决案件在未来的赔付金额及时间的不确定,导致赔付金额可能超过准备金计提金额,从而使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八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EX为该类型业务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二十条 非比例财产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653。 第二十一条 责任险、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的非比例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488。 第二十二条 非比例特殊风险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541。 第三节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类型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四条 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MC1–MC13依次为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举的十三类业务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同时涵盖多个业务类型的单一再保险合同,应将再保险保费以系统、合理的方法拆分到各个业务类型后再计算最低资本。 第四节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对车险和财产险的再保险业务计提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七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EX为该巨灾业务的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对于既包含险位又包含巨灾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以全部自留保费作为风险暴露。 第二十九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基础因子RF₀=1.85。 第三十条 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第五节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一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第三章 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二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损失发生率、退保率及费用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损失发生风险、费用风险和退保风险。 第三十四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退保率风险不利情景因子适用产品类型Ⅰ,银保监会另有规… 第三十五条 计量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当以转分保后的净现金流为基础评估再保险合同负债。 第三十六条 寿险再保险合同涵盖多个保险产品的,在确定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适用的不利情景时,应以单个保险产品在评估日所有有效原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 第三十七条 分出公司应及时向分入公司提供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所必需的保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责任、保费、保额、保单件数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再保险公司外,银保监会可根据审慎监管需要,指定满足特定条件的直接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则,并延伸适用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再保险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