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和境外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再保险业务分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和寿险再保险业务,均包括合约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 第四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分为比例再保险业务和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第五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包括原保险合同为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和长期意外险,以共保、修正共保或年度保证续保等方式分保的再保险业务。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通过条款或其他方式作出保险风险缓释或增强安排的,银保监会可以调整该类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