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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所规定的关于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特征系数、车险的综合成本率变动特征系数、保费收入增速特征系数、保险公司发展阶段特征系数以及融资性信用保证险最低资本的特征系数均不适用再保险公司的比例再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