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各业务类型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保费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频度及损失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保费可能不足以支付未来的赔款及费用,从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九条 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风险暴露为该业务类型最近12个月的自留保费,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车险的基础因子RF0=0.103。 第十一条 财产险的基础因子RF0=0.391。 第十二条 船货特险的基础因子RF0=0.232。 第十三条 责任险的基础因子RF0=0.203。 第十四条 农业险的基础因子RF0=0.326。 第十五条 信用保证险包括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和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 第十六条 短期意外伤害险的基础因子RF0=0.122。 第十七条 短期健康险的基础因子RF0=0.115。 第十八条 短期寿险的基础因子RF0=0.085。 第十九条 其他险的基础因子RF0=0.098,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营期限不足无法计算特征系数,或综合成本率小于0的,ki=0。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