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一节 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一节 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第五十三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母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首席风险官有关要求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