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一节 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一节 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第五十四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母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门至少应配备8名具有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且其中至少5人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