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二章 资本计量 第四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节 第二章 资本计量 第四节 实际资本 第三十七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应当采用合并报表法评估实际资本,即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 第三十八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应当以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基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考虑下列调整项目计算实际资本: 第三十九条 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应当采用减项合并法评估实际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第四十条 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保险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应按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计算;非受监管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为其净资产。 第四十一条 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是指因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资本投资或转让资产而重复计入集团整体实际资本的资本。 第四十二条 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投资重复计算的资本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金额不得低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