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计算保险集团最低资本时,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按下列方法计算最低资本:
境内保险成员公司的最低资本按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计算。其中,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母公司,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其实际风险情况,对该集团(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本级所从事的非保险业务和持有的风险资产设定最低资本要求。
境外保险成员公司的最低资本按中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计算。境外保险成员公司的总资产不超过集团总资产(合并财务报表)5%的,或境外保险成员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其最低资本可根据所在地监管标准计算。
境内非保险受监管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相应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计算。其中,银行最低资本等于各项风险加权资产之和乘以银保监会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信托公司最低资本等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最低资本等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境外非保险受监管公司的最低资本按所在地监管标准计算。必要时,银保监会可要求境外非保险受监管成员公司比照境内成员公司的标准计算最低资本。
非受监管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为零。对于风险较大的非受监管公司,银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计算最低资本,具体标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