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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的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

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即保险集团内所有业务线(包括保险业务和各类非保险业务)的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固有风险所对应的最低资本和保险集团层面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特有风险所对应的最低资本。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应当考虑风险分散效应。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以及其他附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