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七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七节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七节 其他风险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集团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在集团层面的管理,对各类风险提出集团层面的管理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集团应指导和协调成员公司做好对相关风险的管理工作,推动集团层面的管理要求在主要成员公司予以落实。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集团应当加强集团战略风险统筹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集团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防范整个集团范围内的声誉风险,应对声誉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集团应当关注可能会引发声誉风险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集团应当密切关注和防范可能由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引发和转化的声誉风险。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集团应当对成员公司发生的声誉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化解,避免其演化为集团整体的声誉风险。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集团应当加强集团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集团风险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对集团其他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集团风险管理委员会。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各类风险在集团层面的管理情况,以及在各主要成员公司的…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