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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集团应当加强集团流动性风险管理:

保险集团应当根据集团战略、业务结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对流动性的影响和集团整体风险偏好的基础上,确定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保险集团应当定期评估保险板块(分为财产险、人身险、健康险等)、银行板块、非金融板块以及集团层面的流动性状况和流动性风险;

保险集团应当定期评估和监测集团整体的流动资产和到期负债情况,控制集团整体的负债融资规模,合理安排资金偿付到期债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流动性储备制度,保持充足的流动性资产,并保持稳定、便捷的融资渠道,以覆盖可能的流动性缺口;

保险集团应当加强对非保险成员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防火墙,防止非保险成员公司流动性风险向保险成员公司传递;

保险集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