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变更情况的以下信息:
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或学位)、任期开始日期、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号、在关联方和其他单位的任职和兼职情况、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新任和离任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姓名。
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第四季度报告中列报关于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薪酬的相关信息,其他季度无需列报。薪酬分为货币化薪酬和非货币化薪酬,货币化薪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的薪酬;非货币化薪酬包括股票期权、房产等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支付的薪酬。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
在各个薪酬区间内的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数量;
最高薪酬;
股票期权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期末持有股票期权的人员数量、持有数量、期权执行价格和到期日等;
与盈利挂钩的奖励计划的情况,以及本年度支付的相关报酬总额。
若有董事兼任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只需在董事部分列报,不需要在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分重复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