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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于银保监局属地监管的保险公司,属地监管局根据掌握的日常监管信息,认为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自动得分没有准确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可以调整评级结果。属地监管局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研究提出或决定监管措施。向保险公司通报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