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七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相互保险组织、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适用本规则。保险集团、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规则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