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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相互保险组织、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适用本规则。保险集团、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规则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