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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保险公司和银保监局应当向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分类监管指标有关信息和数据。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按照预设的统一计算规则,自动计算各项分类监管指标,得到保险公司的综合评价分数和评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