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等投保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理赔情况等信息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办理职业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等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责任保险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