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等投保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理赔情况等信息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抵扣应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的,应当在报备时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应当包含职业风险基金上年末累计留存额等信息。
保险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