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